法規名稱: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3 年 04 月 28 日
第 12 條
具有兩個以上工會會員身分,如同時當選為同一上級工會代表時,應由其
本人擇一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