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07 月 21 日
第 12 條
會務工作人員到職離職日期,均以主辦人員簽章之到職離職通知單所記載
者為準,如其記載不實或主計出納人員違反規定,致工會蒙受損失者應予
查明責任,責令失職人員賠償。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