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5 月 13 日
第 12 條
勞資會議代表在會議中應克盡協調合作之精神,以加強勞雇關係,並保障
勞工權益。
勞資會議代表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共同促進勞資會議之順利進行,對於會
議所必要之資料,應予提供。
勞資會議代表依本辦法出席勞資會議,雇主應給予公假。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於勞資會議代表因行使職權而有
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