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
第 12 條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