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其他: (一)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措施之適用對象,僅能選擇其中一種補助項目 申請,不得重複。 (二) 申請人如有不實之申領,除追回已付輔助金,喪失給付資格外, 並需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 申領失業輔助金並從事以工代賑期間,得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 工保險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