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7 年 06 月 21 日
第 12 條
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
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
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