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28 日
第 12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所需,得請申請人提供
下列文件:
一、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三、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