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及第 12 條條文第 2  項、第 17 條條文第 2~5 項、第 18 條
條文,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2 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氣罩及導管,應依下列規定:
一、氣罩應設置於每一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二、外裝型氣罩應儘量接近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三、氣罩應視作業方法、有機溶劑蒸氣之擴散狀況及有機溶劑之比重等,
    選擇適於吸引該有機溶劑蒸氣之型式及大小。
四、應儘量縮短導管長度、減少彎曲數目,且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易於清掃
    之清潔口及測定孔。
雇主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於氣罩連接導管適當
處所,設置監測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常運轉之裝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