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事業單位依第三條規定僱用勞工健康服務 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者,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及性質 ,訂定勞工健康服務計畫,據以執行,每年評估成效及檢討;依第四條規 定以特約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者,其勞工 健康服務計畫,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