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20
法規名稱:
廢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28 日
第 12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船舶、航空器或運送車輛之標示,應依交通法規中 有關運輸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