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第 3、6、12、19、20、29、69、82、168 條條文,依第 168 條規定:第 3、19、29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竣 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 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平面圖、基礎概要及其走行範圍。 三、固定式起重機明細表(附表四)。 四、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