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44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認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 益,得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 前項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之組織、認定程序及會議,準用第十四條至第十 六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