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19 日
第 12 條
檢驗業務主管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油輪船長二年以上者。
二、專科以上工程科系畢業,具油輪清艙、修理或管理十年以上工作經驗
    者。
三、曾任檢驗人員五年以上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