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入計畫,辦理監評人員研討會:
一、新增檢定級別之職類。
二、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或監評標準有重大修訂之職類。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