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9 月 13 日
第 12 條
各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職業訓練師試聘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送中央主管機
關辦理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發給職業訓練師證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