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8 月 05 日
第 12 條
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證明文件,指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
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所製發之服務證件、勞動檢查
證或其他足以表明其身分之文件及實施檢查之公文函件。
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
關得視實際情形,會同當地里、鄰長,並持前項規定之證明文件,至外國
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