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12 條
主管機關核准結合設立或補助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計畫動支
補助經費,並確實執行。其為結合設立者,主管機關應與其簽訂書面契約
,並以不依計畫如期執行,作為契約解除之條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