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08 日
第 12 條
申請人有不實申領僱用獎助津貼之情事,除撤銷其給付資格及追回已給付
之津貼外,二年內並不得再申領本項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