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 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僱用受僱者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 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單位,並應注意成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雇主為學校時,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準則處理性騷擾申訴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