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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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為協調或解決就業轉銜相關問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邀集
      社政、教育、衛生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相關會
      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