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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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訓練對象:
      參加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人員,應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已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並經職業輔導評量具備擬參加職
      類訓練之就業潛能。其中慢性精神病患者,需領有醫療復健機構開
      立之「精神病患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轉介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