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訓練對象: 參加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人員,應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已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並經職業輔導評量具備擬參加職 類訓練之就業潛能。其中慢性精神病患者,需領有醫療復健機構開 立之「精神病患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轉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