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
第 12 條
被保險人請領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失業給付、提早就
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經保險人審查應予
發給者,由保險人匯入被保險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