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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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本計畫款項時,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如發票
        、收據等),並應於支出憑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二)受補助單位申請撥付專題研究類、職災勞工職業重建類及其他類
        之第二期及第三期經費,或申請撥付教育訓練及宣導類之第二期
        經費時,應將計畫實施期間支出經費所取得之原始憑證,逐一粘
        貼支出憑證粘存單依序核章,並依照計畫補助項目之順序編號、
        分類整理裝訂成冊送署。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