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25
法規名稱:
廢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8 日
第 12 條
契約屆滿前,用人機關 (團體) 不得終止契約之事由,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 一、進用人員請產假時。 二、進用人員請公傷病假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