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 前項審核小組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並擔任召 集人,其餘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任期二年。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項委員就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