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25
法規名稱:
廢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領發使用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7 日
12
十二、職業工會及漁會被保險人個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 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在欠費未繳清前,其 所屬職業工會及漁會不得填發該被保險人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