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聯合型)計畫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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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
      議並送本局核定者,得視情節輕重減少補助額度:
   (一) 未經本局同意逕行變更部分聯訓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本局核定之
        聯訓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甲方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實者
        。
   (二) 受訓學員出席人數未達預期受訓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 未配合本局辦理成果發表者。
   (四) 實施訓練期間對於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未配合
        者。
   (六) 未配合本局或委辦之彙整控管單位之合法要求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