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14:54
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就業服務據點配合推動就業服務業務經費規定事項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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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本業務經費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年度結束後一 個月內,函送辦理之總成果報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