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閱卷作業須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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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閱卷,應先繳驗身分證件及預繳閱卷費,並
      於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閱畢時,應記明閱畢時間,並簽名後
      將原卷交還協助人員點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