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監考及監評人員之遴聘: (一) 學科測驗監考人員:由辦理單位遴派適當人員擔任,主管、輔導 單位派員督導。 (二) 術科測驗監評人員:由辦理單位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 局) 所提供各職類合格監評人員名錄磁片內遴聘,監評人員名冊 於申辦檢定時併案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備查 (各 職類監評人員,應儘可能包括事業單位、學校單位、訓練單位及 軍事單位等擔任之) ,主管、輔導單位派員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