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第 12 條
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七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或相關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
    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