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
第 12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當事人查詢、閱覽其個人資料、製給複製本或其他
事項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並應查核申請人之真實性。未能依限
處理者,應將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