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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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費撥付地方政府及經費核銷程序:
   (一) 地方政府應於年度開始前依據「地方政府辦理就業服務及職業訓
        練事項經費補助要點」向職訓局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提出職業
        訓練計畫綱要及預算需求,並檢附經費明細送交就業安定基金委
        員會依基金作業審核下年度訓練經費,訓練計畫開課期程應均衡
        配置於年度之各月份執行。
   (二) 年度經費預算經就業安定基金委員會核定後,本局各對口職訓中
        心原則上於年度之一、四、七、十月,分四季將款項撥付各地方
        政府運用,其比例原則上依序以 40:30:20:10 之百分比撥付
        ,惟考慮預算執行之進度,得視各府結訓班次辦理結銷之進度調
        整之。
   (三) 地方政府於請撥款項時,應填具當季「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預
        定明細表」 (格式如附表一) ,詳列預定辦理訓練職類、人數、
        期程及預算經費並掣據 (抬頭開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職訓中心) 函請對口職訓中心審核後,辦理撥款作業 (款項
        由各對口職訓中心直接撥付地方政府並副知職訓局) ;隨後於完
        成招標委訓作業後填具「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進度明細表」 (
        如附表二) ,詳列確實訓練期程、預定訓練經費及承辦訓練單位
        ,函報對口職訓中心,作為查訪訓練實施情形之依據並據以複查
        承訓單位是否依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規定辦理登
        錄作業。
   (四)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經費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其訓練經
        費核銷及結報程序如下:
        1.地方政府應依提供區域訓練採購或補助之規劃,及各府核銷作
          業機制,規範承訓單位辦理結銷時需繳交之核銷文件,並於各
          該訓練班次結訓後,依本規定第八、「規劃委外訓練經費運用
          之參考原則」所規劃核定之訓練費用標準,計算並審核承訓單
          位相關經費 (含學員就業證明文件) 無誤後給付訓練經費及就
          業輔導費。
        2.地方政府留存核銷及就業證明文件,另備妥該班次之支出憑證
          封面、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學員成績考核表 (
          格式如附表三、四、五之一、六) 、結訓學員名冊 (格式如新
          附表七,製作方式詳補充說明) 等五表,再填具訓練經費核銷
          總表 (如附表八之一) ,並由縣市政府承辦訓練機關有關人員
          核章後函送對口職訓中心辦理經費結報。【補充說明:結訓學
          員名冊之製作同樣係進入本局「職業練訓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網址:http:/tims.etraining.gov.tw) ,以結訓時之實際
          情形,將原有資料進行修正並鍵入結訓時新增之資料即可列印
          成結訓學員名冊】。
        3.職訓中心:收到前述結報表件後,應另填具一份經費審查紀錄
          表,經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審查無誤後,彙整各該縣市政府所辦
          理之班次並依縣市政府別函報職訓局辦理結案。另有關規劃控
          管作業費,地方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將實際支用部分填報規劃
          控管作業費支出明細表 (如附表八) 函送對口職訓中心辦理結
          報,年度結束前再併同訓練經費函報職訓中心辦理結報;前述
          之訓練經費及規劃控管作業費,地方政府如有剩餘款應於年度
          結束前一併繳回對口職訓中心入就業安定基金專戶,如有未能
          於年度內執行完畢 (包含應付承訓單位之就業輔導費) 且已發
          生契約關係之案件,本局同意直接於下年度繼續辦理,惟必須
          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備函檢附已發生契約關係之合約文件送
          局審查,俾於下年度繼續辦理,並於辦理完竣完成核銷手續後
          再提報就業安定基金委員會備查。 (詳見本局 93.12.1. 職公
          字第 0930038798 號函) 
   (五) 地方政府應將承訓單位所送核銷文件及就業證明文件、就業認定
        審查資料等留存備查,各職訓中心應於年度中安排會計人員訪查
        責任轄區地方政府上年度辦理職業訓練憑證核銷情形,並填寫辦
        理職業訓練憑證處理情形紀錄表 (格式如附表九) ,留存中心備
        查驗,職訓局另得依需要安排查訪職業訓練辦理情形及會計憑證
        處理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