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辦理非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就業服務臺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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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署所屬分署對補助案之執行,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
      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