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後,應繳回 已補助之經費;本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一)申請補助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二)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浮報 、編列經費不實或造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