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
第 12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準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