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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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
      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由申請單位填具申請書連同下列有關文件向勞保局申請:
        1.經濟建設或投資計畫之概要。
        2.還款來源及利息暨本金之償還方式。
        3.現金收支預估表。
        4.權責機關核定指撥特定還款財源或主管機關核准借款之文件。
        5.截至申請日及前三年之財務報表,無財務報表者提供預決算資
          料。
        6.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之經濟建設或投資計畫預算資料或金融機構
          之保證書,鄉、鎮、縣轄市公所申請借款者,並應檢送其上級
          政府償還保證書。
        7.其他應個別申借案件需要而應檢送之資料。
  (二)各級政府有積欠勞工保險保費補助款者,應俟繳清後辦理。
  (三)貸款申請案件經受理、評估後提審議小組審議,評審通過簽報總
        經理核定後由本局通知申借單位辦理簽約手續,並依工程或投資
        需要一次或分次撥付借款。
  (四)申借單位應依工程或投資計畫及償還借款計畫確實執行,勞保局
        得視需要派員查核其執行情形。若申借單位未按投資計畫執行者
        ,視為全部到期,並終止契約要求其償還全部借款。
  (五)申借單位到期不能償還或償還不足時,除由勞保局辦理催收手續
        外,並報請主管機關函知該申借單位之主管機關協助追索。
  (六)本借款之借款利率及償還期限,由勞保局視申借單位及其運用計
        畫之性質,以個案核定之。
  (七)貸款對象、貸款利率及貸款償還期限及有關條件等,應於實施次
        月提報監理會。
  (八)申請單位民營化之日,雙方借貸契約終止,已撥貸部分視為全部
        到期,應於移轉民營前一日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尚未撥款部分
        停止撥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