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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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查作業:
   (一) 申請計畫案由本局依據前列補助原則、補助順序、是否符合當前
        人力資源政策需要及當年度預算情形等相關因素審核補助。
   (二) 本局得視實際需要,成立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辦理審核作
        業。
   (三) 審查會議得邀請計畫主持人或申請補助單位代表出席說明,或安
        排審查小組進行實地訪查評估,申請補助單位應予配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