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大專校院應配合勞發署與分署之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及查核,並提 供執行情形等相關資料,查核結果列入次年度續予補助之參考。 (二)經列入勞發署管制計畫者,各大專校院應配合分署,依勞發署所 定管考規定,定期填(製)送管考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