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結構部分所生應力之綜合計算,其 容許應力於第十九條第一項附表荷重狀態二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十五 限定範圍內增值;同表荷重狀態三或荷重狀態四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 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