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職業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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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會應確保工會教育活動之安全,並視實際需求辦理保險;如因活
      動過程中發生可歸責於工會之事故,工會應自行負擔相關賠償責任
      。
      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涉及採購事項
      ,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按工會教育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銷補助經費,最高以
      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但同一計畫同時經二個以上機關(構)
      或事業單位核准補助者,本部及其他機關(構)或事業單位之補助
      金額合計以不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為限。
      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其實際執行支出金額或實際出席人數,低於原
      提報計畫之預算金額或預定出席人數之百分之七十者,將列入下一
      年度工會教育經費補助額度之審查參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