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0 23:53
法規名稱:
廢
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
12
十二、參與單位於標誌有效期間內,每一年由稽核員實施稽核一次以上, 並將稽核結果連同改善計畫或提昇計畫執行情形(如格式四),於 標誌每屆滿一年後之一個月內函報本會備查,但繼續參與職安衛制 度申請時除外。
相關圖表:
格式四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改善及提昇計畫執行情形.DOC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