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2007 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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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注意事項
      依本要點參選所提供之資料不得有標示不實、仿冒、侵犯他人商標
      、專利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否則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放棄得獎
      權利,並應使「人力創新獎」評審之主辦及執行單位免於受到任何
      因之所產生之民刑訴訟及賠償責任。如前述各單位因而被訴或須負
      賠償責任,參選者應負賠償一切訴訟費、律師費及其它所受之損害
      。並將其獎座及獎狀繳回主辦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