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參與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之大型企業伙伴、工程專案伙伴及工業區 伙伴等事業單位,勞動檢查機構除對申訴案件、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時及必要之專案檢查外,得視其推動安全衛生工作之成效,以稽核 、輔導方式取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