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度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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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查會應就下列期間之案件,每年分三次審查:
  (一)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為第一次。
  (二)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為第二次。
  (三)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至十二月十日為第三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