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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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職訓中心於本工作項下辦理區域訓練規劃時,應將職訓局指定辦
        理之內容併同納入規劃執行。
  (二)職訓中心應規範並輔導承辦訓練單位依職訓局「職業訓練業務資
        訊管理系統」之作業規定,辦理訓練資訊管理作業。
  (三)因採遇案受理,各職訓中心每年 8  月底前,應檢討預算之執行
        情形,將年度預算扣除已核定數之 70 %~ 80 %經費,即時規
        劃納入區域運籌相關職業訓練計畫中運用,所留控之 30 %~20
        %,於下半年度賡續受理提案申請,俾年度預算有效充分執行。
  (四)承辦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核定執行
        期間,如有變更需要時,應事先將變更訓練計畫內容(包括計畫
        中止時),送職訓中心核備同意後辦理變更。
  (五)參訓學員如符合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補助對
        象時,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職訓中心相關作業規定,協助參訓者
        申辦及辦理發放等相關事宜。
  (六)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職業訓練局專案推動「職業訓練單位績效評
        鑑計畫」。
  (七)各職訓中心每年度審理合格後予以補助之訓練計畫應副知職訓局
        及其他職訓中心,俾便進行跨區管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