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
第 12 條
雇主對於左列各種氣體,不得加以壓縮:
一、可燃性氣體(乙炔,乙烯及氫氣除外,以下同)中之氧氣含量為全容
    量百分之四以上。
二、氧氣中之可燃性氣體容量為全容量百分之四以上者。
三、乙炔、乙烯或氫氣中之氧氣中之氧氣含量為全容量百分之二以上者。
四、氧氣中之乙炔、乙烯及氫氣容量之合計為全容量百分之二以上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