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為左列措施: 一、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揭示於工作場所,或其他明顯處所。 二、各機械設備之操作方法、順序,應於適當處所予以標示說明。 三、具有危險性之工作場所或機具,應依有關規定以顏色、文字等揭示警 告並標其限制。 四、各工作場所及設備之危險因素限界,應予明白標示。 五、機具之最大安全負荷量,應加顯明標示。 六、急救用具及材料設備,應加顯明標示。 七、解體許可證應揭示於解體作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