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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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訓練班次之招生至開訓期間作業流程規劃,原則如下:
  (一)各班次預訓人數以三十至四十人規劃,最低開班人數須達預訓人
        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低於十五人、特定對象或原住民、離島
        地區之失業者專班不得低於十人為原則。
  (二)前款最低開班人數之認定,以開訓當日為基準日。
  (三)各班次之公告招生日至開訓日期間,作業流程如下:
        1.報名期間應至少一週。
        2.各訓練班次招生期間已辦理公告,不得變更。但如有延長招生
          期間之必要,不得超過十四日,並以延長二次為限,且應事先
          明列於公告中。
        3.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二至七個工作日內。
        4.訓練單位應於甄試日次日起第一個工作日,以函文、電子郵件
          或其他方式,將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列印之甄試成績列表及錄訓
          名單送本署核定。
        5.訓練單位有延班或停班情形者,應事先公告、通知已報名者,
          並應於本署函復同意延班或停班之發文日起三日內,至職前訓
          練資訊系統完成異動資料之登錄事宜。如屬延班者,不得逾延
          長事由之起始日。
  (四)訓練單位如有特殊情況或市場需求等因素,未依前款規定辦理者
        ,得經本署專案同意後辦理。
      本計畫所稱工作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本計畫其他未盡事宜,應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
      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及「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相關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