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教育部規定學程或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學分證明者,得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抵免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專業訓練相關課程時數。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及身心障礙者職業 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前二項所定專業訓練時數抵免、專業人員資格及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 學分學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